一、支持领域 支持本地展会高质量发展。大力引进全国百强展览与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支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展会,推动本地展会规模化发展,按展会举办情况给予分类扶持,对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项目给予场租补贴。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深商务规〔2025〕6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6〕2号)。 (二)管理依据
《深圳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5〕4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或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资助(或奖励)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照舍尾法确定。 (二)支持方式
事后资助。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依法登记,同时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存在因失信惩戒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情形。 3.申报单位未以同一事项重复获取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获得多项专项资金资助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4.申报单位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自主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承担违约责任,未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5.同一项目获得的市、区资助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二)专项条件
1.2025年期间,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专业展馆指深圳会展中心、深圳国际会展中心、深圳坪山燕子湖国际会展中心等三个展馆)的专业展会; 2.专业展会项目在2025年期间实际举办(专业展会项目指在固定或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内,由主办者组织、若干参展商参与,展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行业,展出者和参观者为专业人士,通过展示促进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推广、技术交流的社会活动;展销会除外)。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新引育展会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企业在深举办“首展”项目。 1.新落地“首展”:未在深圳举办过,且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展会。 2.品牌拓展“首展”:我市现有展会首次推出的衍生系列新展会,且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 3.大型展会回归“首展”:离开深圳后首次回归举办,且最近1年未在深圳举办、展览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不包括“双城展”“多城展”固定在深圳举办的届数。 支持标准:按展会场租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600万元/届。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新落地“首展”、品牌拓展“首展”、大型展会回归“首展”。
(二)展会培育期资助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布局的新落地展会(即未在深圳举办过的展会)。 支持标准:按展会场租的25%给予资助,同一展会资助最高50万元/届。 (三)展会场租资助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企业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专业展会,支持本地展会规模化、高质量发展。 支持标准:对申报单位实际投入的展会场租按其基准比例10%给予资助。对成长性展会、国际性展会、特定时间段举办的展会及设有“外贸优品中华行”专区的展会,适当上浮资助比例。 1.成长性展会:指在我市连续三届展览面积复合增长为正,且2025年当届展览面积较上届实现增长的展会。对增长面积的资助标准上浮10%,其余面积按基准比例资助。 2.国际性展会:指国际展商占比10%(含)以上,或国际观众占比5%(含)以上,或国际展商重复参展率20%(含)以上的展会,资助标准上浮5%。 3.特定时段展会:指在2025年1月、2月、7月、8月、12月举办的展会。对特定时段展会的资助标准上浮5%。 4.设有“外贸优品中华行”专区展会:指经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可在展会中设有“外贸优品中华行”专区的,专区参展企业不少于40家,专区面积不低于360m²(含)。对专区面积的资助标准上浮10%(专区资助上限为900㎡),其余面积按基准比例资助。 符合条件的展会可获得以上一个或多个情形的资助上浮,上浮部分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届。同一展会的场租资助金额(包括基准资助及上浮部分)合计不超过300万元/届。 (四)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获取新引育展会奖励、展会培育期资助及展会场租资助。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http://www.gdzwfw.gov.cn),在线填报本事项申请书,并提供通过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电子版)。 (二)新引育展会奖励项目材料
1.展会举办情况总结报告; 2.展会场租合同、发票以及银行付款回单; 3.授权委托协议(注:由多家主/承办单位共同举办的展会项目,各单位应协商一致后委托其中一家提出申请,并出具委托协议)。 (三)展会培育期资助项目材料
1.展会举办情况总结报告; 2.展会场租合同、发票以及银行付款回单; 3.授权委托协议(注:由多家主/承办单位共同举办的展会项目,各单位应协商一致后委托其中一家提出申请,并出具委托协议)。 (四)展会场租资助项目材料
1.展会举办情况总结报告; 2.展会场租合同、发票以及银行付款回单,其中申请成长性展会需提供近三年(连续三届)展会场租合同; 3.国际性展会提供第三方展会数据报告; 4.设有“外贸优品中华行”专区展会,提供市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5.授权委托协议(注:由多家主/承办单位共同举办的展会项目,各单位应协商一致后委托其中一家提出申请,并出具委托协议)。 以上材料所有页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七、申请表格 按本指南第六条(一)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http://www.gdzwfw.gov.cn)在线填报并打印申请书。 八、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6年5月25日-2026年6月25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6年5月25日-2026年6月26日17:30。 申报单位须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填报并提交纸质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注意事项:网络填报时间截止后系统将不再受理任何新增或修改申请,故请预留充足时间,尽早提交在线申报。) (三)受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预约指南:“i深圳”APP。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 (四)咨询电话
项目申报咨询电话:0755-88107015、0755-88107086(工作日上午9:30-12:00,下午2:30-6:00)。 系统技术服务电话:0755-88102445。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发布申请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初审——申请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有无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市、区资助合计是否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等情况)——核定拟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不包括特殊程序时间)。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 十六、补充说明 1.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项目、同一笔费用支出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2.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申报单位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我局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或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举报电话:0755-88107090)。 3.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商务部门开展业务、资金统计监测,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 4.申报单位在资金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商务部门收回资金。 5.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期间发生企业名称、联系信息变更的,应及时联系并提供变更材料,如因未及时变更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6.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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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商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