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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行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博华国际展览公司、欧洲博闻公司与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工业协会不正当竞争纠纷
时间:2024-07-16   访问量:1968

博华国际展览公司、欧洲博闻公司与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工业协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博华国际展览公司、欧洲博闻公司是亚洲食品配料及技术展览会(以下简称FIA)的举办单位,展会内容是食品配料、添加剂及设备。中食添协会是中国国际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展(以下简称FIC)的举办单位,FIC与FIA存在竞争关系。自2005年1月起,中食添协会陆续发文,要求其会员单位和参展商不得参加FIA的展出活动,对已经缴纳FIA费用但愿退出的,中食添协会可做适当补偿,对于继续参加FIA的单位,FIC将不再分给展位。博华国际展览公司、欧洲博闻公司认为,中食添协会的行为实质限制了参展商自由参加展会的权利,剥夺了博华国际展览公司、欧洲博闻公司平等竞争的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中食添协会在文件中使用“不择手段”“每况愈下”“不讲规则”“不讲信用”“破坏行业发展秩序”等文字对博华国际展览公司、欧洲博闻公司进行商业诋毁,亦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博华国际展览公司、欧洲博闻公司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中食添协会要求其会员单位和参展商从2006年起不再参加FIA,以及对参加FIA的单位不予安排FIC展位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2)中食添协会停止实施阻碍他人与博华国际展览公司、欧洲博闻公司正常交易及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消除影响。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中食添协会发文要求其会员单位和参展商从2006年起不再参加FIA,以及对参加FIA的单位不予安排FIC展位的行为构成对不正当竞争。中食添协会使用“不择手段”等贬义文字评价欧洲博闻公司的行为同时构成损害欧洲博闻公司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中食添协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判决中食添协会立即停止要求其会员单位和参展商从2006年起不再参加FIA,以及对参加FIA的单位不予安排FIC展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食添协会停止对原告欧洲博闻公司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食添协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网站首页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公开消除影响。中食添协会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法理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中食添协会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中食添协会辩称其作为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经营者。且其发文目的是贯彻国家有关展会的规定,抵制FIA和欧洲博闻公司的违法行为,维护展会的正常秩序和广大企业的合法利益,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FIA的参展内容为食品配料、添加剂及设备等,FIC的参展内容亦为食品配料、添加剂及设备等,FIA和FIC属于展品内容基本相同的展会。因此,两展会存在竞争关系,作为展会的举办单位,原被告亦存在竞争关系。从展会的运营来看,两个展会都通过向参展商收取展位费的方式获取利益。因此,两个展会都属营利性活动,展会的举办者是展会实际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应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于中食添协会要求其会员单位和参展商从2006年起不再参加FIA,对已参加FIA的单位不予安排FIC展位,对已缴纳FIA展费但退出的单位作适当补偿处理的行为,法院认为,中食添协会既是接受政府委托进行行业管理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又是FIC的主办单位,其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发文,明确要求会员单位和参展商不要参加竞争对手举办的内容基本相同的展会,其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展会市场,其结果是使相当一部分参展单位因收到被告的文件而选择退出FIA。因此,中食添协会通过发文的形式限制会员单位及参展商同时参展,是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取得竞争优势,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扰乱了展会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中食添协会在文件中使用“不择手段”“不讲规则”“不讲信誉”等文字对两原告进行商业诋毁,足以影响相关公众对欧洲博闻公司的评价,进而影响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因此,中食添协会的行为损害了欧洲博闻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3.重要意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该条是从行为的性质和主体的类型两个角度界定了经营者,即只要是从事了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不管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还是个人,都是经营者。也就是说,从主体类型上看,法律并没有将经营者仅限定为企业,企业之外的组织或个人从事了经营活动,也可以成为经营者。结合本案,中食添协会虽然属于接受政府委托进行行业管理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但从其行为性质来看,其系FIC展会的举办单位,从事了展会的有偿经营活动,性质上属于提供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根本目的是要建立和维护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既可以是经营者与严格意

义上的竞争对手争夺交易机会的行为,也可以是以不正当手段牟取竞争优势或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作为行业协会,即便认为他人举办FIA展会存在规避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诸多不规范的招商招展行为,也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若擅自以协会的名义发文,限制会员单位和参展商参加展会的做法,违反了组织招商招展必须企业自愿的原则,也滥用了其行业协会作为管理者的权力,损害了的合法权益,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4.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十四条【2019年修正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条第二款【2019年修正第十七条】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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