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与运商(北京)展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孟某于2021年3月1日入职运商(北京)展会有限公司(下称“运商公司”),任运营总监。运商公司与孟某于2021年3月1日签署了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于2021年3月1日生效,于2024年5月31日终止(含试用期三个月)。孟某于2021年6月4日被运商公司辞退,于2021年6月25日提起劳动仲裁。为此,孟某提交了运商会展员工群聊天记录截屏、祝某与其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和2021年6月4日司某与其谈话录音证明其主张。其中运商会展员工群聊天记录截屏,记载2021年6月4日17时22分司某在群中发布的消息“通知:孟某已经离职。”并被司某移出群聊;祝某与孟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记载2021年6月10日10时24分祝某向孟某发出信息“社保给你减员了已经”;2021年6月4日司某与孟某的谈话录音,记载孟某2021年6月1日至4日工作4天,孟某与司某协商一致工资结算到2021年6月4日,司某对孟某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代通知金和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等内容。运商公司对孟某提交的运商会展员工群聊天记录截屏、祝某与孟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予以认可,对孟某提交的谈话录音表示为私自录音不应作为证据。运商公司称孟某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在2021年5月31日前公司已经与孟某解除劳动合同。为此运商公司提交了2021年3月至5月的考勤记录、考核确认单。
2.法理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运商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形,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运商公司主张,孟某与运商公司签订《考核确认单》对原《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在该确认单签订后,孟某存在旷工、早退、不服从公司安排等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形,运商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孟某款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未能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孟某提交的相关微信聊天截图及通话录音等证据,显示2021年6月4日运商公司相关人员表述孟某已离职。运商公司虽主张其系因孟某存在旷工、早退、不服从公司安排等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情形,故与之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其未能对该主张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运商公司该意见不能成立。因运商公
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孟某虽在仲裁阶段系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其向一审法院起诉则系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因孟某上述诉讼请求均基于运商公司解除行为的同一事实,故一审法院对于孟某起诉要求运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予以准许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依据双方诉辩主张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认定运商公司应当支付孟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亦无不当,所核算的金额符合法律规定。
3.重要意义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有时也称“严重违纪”,是指员工违纪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超过“一般”程度,达到了“严重”的程度,用人单位依法及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公司负举证责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合同领域对劳动者所能做出的最严重的处罚,故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对于公司举证员工严重违纪的标准比较严格,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缺一不可,公司需在日常管理中做好留痕,以应对举证责任。
4.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