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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行业民事纠纷典型案例】A会展公司、B技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时间:2024-08-13   访问量:1898

A会展公司、B技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原告为A会展公司,被告为B技术公司。A会展公司于2020年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依法判令B技术公司立即向A会展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5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35000元【按欠付工程款3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为标准,自2019年9月30日起算,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并顺延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B技术公司承担。

法院认定的事实:2019年9月25日,A会展公司、B技术公司双方签订《展位特装工程合同书》,约定:参展单位(甲方):B技术公司,施工单位(乙方):A会展公司;甲方参加第六届网络安全宣传周展会,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由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甲方展位实施特装工程,该工程包括展台设计、制作、运输、安装、现场维护和撤展等项目;布展时间:2019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15日,开展时间: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18日,撤展时间:2019年9月18日;合同金额:工程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35000元。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付款,甲方逾期付款则乙方竣工时间相应推迟同等时间,乙方不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付款进度: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把合同金额一次性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到账后乙方开具合同金额等额发票(6%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若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A会展公司陈述该合同是补签,具有结算性质。A会展公司陈述已经将涉案的展位交给B技术公司使用,并一直催促B技术公司支付款项,为此提供了《催款通知函》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为证。


2.法理分析


B技术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金。A会展公司为B技术公司设计、制作、搭建展位,B技术公司尚欠其35000元工程款未支付,为此提交了《展位特装工程合同书》《催款通知函》《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法院予以认定。关于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把合同金额一次性汇入乙方指定账户,若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合同于2019年9月25日签订,A会展公司主张从2019年9月30日开始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合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应以本金为限为宜,经核算,至起诉之日,违约金总额已经超过本金,故违约金法院认定为35000元。


3.重要意义


关于会展行业中的展馆搭建施工纠纷中,工程款欠付问题及因此产生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系常有纠纷,关于企业因违约金约定瑕疵导致权益受损的情形,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随意约定违约金,亦或存在过分高额违约金的情形,可能会导致在追偿时,无法举证违约损失的产生,而导致无法支持的可能性,或者过分高额违约金会导致企业因此受到巨大经济损失。由此,建议在制定合同条款时,应当对违约金进行较为详细明确的约定,在高额违约金的情形下,应积极举证违约成本过分高于损失,争取法院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4.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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