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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行业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在展会区域内,展会主办方、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护展会区域内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时间:2025-03-26   访问量:2034

在展会区域内,展会主办方、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护展会区域内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1.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0日,北方国际公司在大世界博览广场举办车展。晋军时任北方国际公司办公室主任。10时40分许,晋军在大世界博览广场A门口马路边劝阻段玉兰发放传单时,段玉兰倒地致腰部受伤。当日,段玉兰至医院接受治疗。段玉兰起诉要求北方国际公司、博览广场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另外,2016年4月11日,段玉兰到大连市公安局星海湾分局报案,称于2016年4月10日10时40分,在沙河口区星海广场世博广场A门附近发传单时,被一名保安人员制止,在制止的过程中被此人推了一把,段倒在道边,把腰伤了。大连市公安局星海湾分局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大公星(治)不罚决字〔2017〕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段玉兰对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诉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03民初55号行政判决,驳回段玉兰的诉讼请求。段玉兰不服,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辽02行终36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者,2018年4月19日,段玉兰因健康权纠纷将晋军诉至一审法院,后于5月23日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方国际公司不允许未经组委会同意散发传单的行为,在其工作人员晋军劝阻段玉兰离开的过程中,段玉兰摔倒在地受伤,北方国际公司作为展会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合理的维持秩序、疏散人群的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法院判决北方国际公司对段玉兰的损害结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且法院认为,段玉兰在发放传单的过程中,在人群密集区行走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自行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关于段玉兰主张的博览广场公司承担责任一节,因段玉兰受伤系于北方国际公司工作人员劝阻散发传单人群过程中发生,损害发生时,博览广场公司并未实际控制场地,故其不应对段玉兰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后,段玉兰、北方国际公司均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2.法理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未有任何证据证明段玉兰摔倒在地系晋军实施侵权行为所致,而段玉兰是在晋军履行职务过程中受伤,其受伤是在北方国际公司工作人员履行现场管理职责、维持秩序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提醒和注意义务所致,因此,作为展会举办方、管理者的北方国际公司因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需赔偿段玉兰的人身伤害损失。


3.重要意义


上述法律规定了有直接侵权方的第三人致被侵权人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段玉兰因无法证明晋军的直接侵权责任,因此被侵权人径直起诉展会主办方北方国际公司要求其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即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在展会区域内,作为展会主办方、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为法定义务,若无其他证据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系其他直接侵权的第三方所为,展会主办方、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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