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合同纠纷
1.基本案情
A科技公司与B网络公司的合同纠纷案
原告本草元素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草元素公司)与被告厦门考拉播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考拉播霸公司)网络服务纠纷一案,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草元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考拉播霸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草元素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考拉播霸公司立即退还服务费余款29730.67元并支付违约金8919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展会直播带货合同》,约定考拉播霸公司为本草元素公司提供直播带货服务,销售任务目标为9万元,若未能达到约定销量,应扣除实际服务费用后退还余款。2020年11月19日,经结算,考拉播霸公司直播带货销售额为808元,由此计算其应退还服务费余款29730.67元。本草元素公司在起诉前已催告考拉播霸公司退款,但其迟迟不予履行。请求法院支持以上诉讼请求。考拉播霸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本草元素公司举证的《展会直播带货合同》《付款回单》均为书证原件,法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26日,本草元素公司与考拉播霸公司签订《展会直播带货合同》,载明考拉播霸公司联合双赢集团举办2020第28届厦门双赢家居生活用品展、第六届全球创业者大会暨中国(厦门)直播经济高峰论坛,同期举行电商直播选品会,展会时间从10月23日至10月25日,直播时间为10月23日至11月7日 (10月23日、24日在厦门会展中心直播间直播带货),考拉播霸公司为本草元素公司提供直播服务(包括在大会提供1个直播间,配备2名主播的直播服务),16800联合发起人的权益(包括媒体曝光、现场广告等),并赠送5张980元的门票,共计服务费3万元(含6%税);直播服务的销售保量(扣除退款部分)为9万元,主播佣金20%,另按照实际销售额的1/3支付服务费(服务费先以3万元为参考,具体以实际销售额为准),保量任务时间为自开播之日起计算15日内;若自开播之日起15日内考拉播霸公司未完成任务,扣除应收服务费(已完成直播保量销售额的三分之一)后,其余款项按原途径退回本草元素公司,退回金额计算公式为3万-完成销量*1/3,超过22日最终结算日,按未付金额每日1%的违约金支付给本草元素公司,若超额完成任务,则本草元素公司应补足相应的服务费,应补足金额计算公式为完成销量*1/3-3万;双方还约定其他事项。本草元素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支付考拉播霸公司服务费3万元。
诉讼中,本草元素公司提交由其制作的《播霸直播数据汇总》,内容体现考拉播霸公司在2020年11月4日至11月7日安排“薛大大”“乐夫人”等4名主播进行5场直播带货,实际销售额合计808元。本草元素公司还提供了“阿里妈妈”及“天猫生意参谋”网络平台截图以佐证直播带货相关数据,但因超过平台设置的查询期限,无法当庭调取平台数据进行核对。
法院认为,考拉播霸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或反驳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权利。原被告签订的《展会直播带货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应认定为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合同成立及履行期限均在民法典施行前,故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约定直播服务期限已届满,双方应据实结算费用。关于考拉播霸公司提供的直播服务是否达到保底销量的履行争议,应由履行义务一方即考拉播霸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考拉播霸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法院采信本草元素公司的主张,认定考拉播霸公司提供的直播带货服务实际完成的销售额为808元。该数额远低于保底销售额,依约考拉播霸公司应当退还相应款项。本草元素公司主张考拉播霸公司退还服务费29730.67元,符合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自开播之日起15日内考拉播霸公司未完成任务,扣除应收服务费后,余款按原途径退回本草元素公司,超过22日最终结算日,按未付金额每日1%支付违约金。考拉播霸公司迟延退款,本草元素公司主张违约金并主动调减按8919元计算,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C网络公司与D科技公司的合同纠纷案
原告北京赋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赋谷公司)与被告上海喵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喵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赋谷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于判决之日解除赋谷公司与喵见公司签订的《线上展会合作协议》;2、判令喵见公司支付赋谷公司违约金6697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喵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赋谷公司作为甲方与喵见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线上展会合作协议》,约定赋谷公司在其线上平台“美拆”微信小程序开展“MCTS潮玩产品线上展会”,喵见公司作为参展单位展出销售其设计的最新产品。2020年4月30日至5月4日,展会在美拆平台顺利举办,喵见公司参展产品共销售224个,每个299元,订单总金额66976元。喵见公司提出对参展产品的销量不满意,要求修改结算方式,赋谷公司拒绝后,喵见公司擅自发布公告,拒绝发货,要求赋谷公司对已销售的产品进行退单,给赋谷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商业信誉造成了恶劣影响。
喵见公司答辩称,1、不同意解除合同。合同中并未约定解除条件,本案中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形,协议因主权利义务履行完毕而终止,不存在解除的问题。2、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喵见公司不存在丧失参展资格的情形,商品由喵见公司自行发货并售后,公告退款的方案系赋谷公司提出且双方达成一致,喵见公司不存在违约,也不因不发货对赋谷公司构成违约。3、展会期间赋谷公司存在多次违约,包括技术问题显示错误售罄、订单无法查询、主宣传页面未放置喵见公司产品、未安排产品直播、消极配合沟通。4、赋谷公司滥诉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喵见公司作为乙方与赋谷公司作为甲方签订《线上展会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拟在其线上平台(“美拆”微信小程序)开展“MCTS潮玩产品线上展会”,乙方拟作为参展单位,自愿参加本次展会,展出其设计的最新产品,展会时间暂定在4月底-5月初,持续期限暂定为一周,最终开始时间以及持续周期,由甲方单方面确定。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当指派专人与甲方指定联系人员对接,协商确定乙方具体参展方案,确定后的乙方参展方案,双方以签署书面文件或者双方指定联系人员往来邮件方式确认,乙方参展方案最终以甲方实际发布的为准,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和解释权,甲方不对乙方参展效果做出任何承诺。本次展会结束后七天内,甲方统计乙方参展作品的订单信息和代收款项流水,甲方代为收取的价款,扣除1%的转账手续费以及每单10元快递费(仅适用于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发货的情形)后,余额按约定结算给乙方。乙方负责参展产品的发货,应当在承诺的发货期限内按时发货。乙方负责本次展会期间售卖的参展产品的售后服务。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行为,应赔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义务或者出现其他构成让甲方认为其丧失参展资格的情形,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取消乙方参展资格,下架乙方参展产品的信息,如果尚未发货,甲方退还用户支付的订单款项,已经结算给乙方的部分乙方应退还,如果已经发货,扣留尚未结算的尾款,并要求乙方另行支付等额于本次展会期间参展产品订单价款总金额的违约金等。
庭审中,双方确认合作发货方式为喵见公司自行发货。
2020年4月24日,赋谷公司在美拆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MCTS1线上潮玩展展品预告1》,对喵见公司参展产品进行了宣传。
线上展会于2020年4月30日-5月4日举办。4月30日12:50,喵见公司人员在“美拆线上展会4月底5月初”微信群聊中提出“我们的两款都售罄了”,赋谷公司称“售罄有问题,现在好了”5月1日11:09,喵见公司人员称“我们有粉丝在美拆购买的订单都不见了”赋谷公司称“页面有点小问题,技术在调呢”。5月5日,喵见公司询问销量,并表示“这个数量远远低于了我们的发售数量,你们这边怎么安排的呢”“咱们需要商量个解决方案”。
5月6日,喵见公司人员在微信群聊“美拆&麦琪采购”中称“第一哈,定时上架后,我们官宣了时间,但是你们技术问题当时售罄了,我们发现问题提出来的时间已经是中午了。这个定时销售但是假售罄严重影响了销量,解决时间也太晚。第二,我们这边一直在配合你们做宣传,我们微信公众号,粉丝群全部都在大推,你们这边一直没看到推广。第三,对于上直播,我们早就提供了素材,你们对我们提供的材料大概都没看吧,我们没感受到合作的诚意。第四,我们天天联系你们,你们都不回复,我私聊你们很多次了,心态已崩,你们看看这怎么处理?今天你们再不回复我们解决问题,我们就终止合作吧!”“目前是大家一起拟定公告比较重要”赋谷公司回复“1、按照协议反馈订单结算发货;2、如果取消合作,请走正式邮件”。其后,喵见公司将《LuckyMix&郭斯特的小狐狸Kori-达摩系列、精灵达摩&开运达摩重新发售公告》在群内发布,赋谷公司表示“积极处理就是可以退款,但是这个声明严重失实”“公告中涉及的我方观点我们不予认可,如果需配合处理退款,可以双飞协调解决,公告中不应出现单方面说辞。”喵见公司对外发布《LuckyMix&郭斯特的小狐狸Kori-达摩系列精灵达摩&开运达摩重新发售公告》,表示与美拆平台就上述两款产品停止合作,在美拆已购买这两款产品的客户需联系美拆退款。赋谷公司发布《声明》,认为喵见公司的公告歪曲事实,表示将于5月7日24:00前向下单购买Kori产品的用户退还代收的货款。赋谷公司提交《参展产品订单明细表》,用以证明产品售出情况及退款情况。
法院认为,赋谷公司与喵见公司签订的《线上展会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现赋谷公司以喵见公司出现构成丧失参展资格的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但合同中就乙方参展资格有明确列举,现有证据并未体现出喵见公司出现了不符合任一约定的参展资格的情形,对赋谷公司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赋谷公司在线上会展中针对喵见公司的产品出现技术故障,产品在未售罄的情况下显示售罄,赋谷公司在开庭时对此解释为定量销售而非技术故障,与微信聊天中的内容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喵见公司在展会结束后,单方以公告方式明确表示停止与美拆平台合作,要求客户退款,将已在美拆平台售出的产品重新发售。鉴于双方在履行《线上展会合作协议》的过程中各有过错,且订单已全部退款,《线上展会合作协议》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和现实基础,故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线上展会合作协议》于起诉状送达喵见公司之日即2020年8月7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对造成合同解除各自负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对赋谷公司要求喵见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法理分析
合同纠纷,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核实了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后作出了裁判。
3.重要意义
以上两案本质均系合同纠纷,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核实了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后即作出了裁判,其实在法理上并没有太大的争议与难点,笔者主要系想借此谈一下其对会展行业线上直播运营工作的启发。
首先,以上案件证明电商直播带货的模式已被引入进会展行业,随着线上会展的推广,笔者认为,展会期间采用电商直播选品会的方式进行产品推广及销售将会是大趋势,随之而来引发的展会直播带货合同纠纷也可能会增加,因此,作为参展商品牌方,应做好相关合同合规的储备工作,降低直播带货合同履行的风险。
其次,若还是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则应当注重相关证据的搜集及保存。因为线上直播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多存储于网络平台,在证据形式上属于电子数据,然而现实中基于网络平台规则,许多数据信息会因超过平台设置的查询期限而无法自行查询,故需要当事人及时采用公证手段进行证据固定,否则可能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4.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