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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家公司与荟友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在广州市签订《第 45 届广州国 际家具展位合作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定:参展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8 日—21 日、规格为 9.1A08 号 110 平方米。美好家公司支付了展位费定金人民币 50500 元。 由于 2020 年 3 月份属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故无法按原定时间开馆展览, 双方经多次沟通,在第 45 届家具博览会确定定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30 日期间 举办后,荟友公司告知美好家公司补齐款项并参展,但美好家公司提出将展位延 期至 2021 年 3 月即第 47 届中国 (广州) 国际家具博览会。荟友公司同意将美好 家公司的展位使用期限延期至 2021 年 3 月,并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向主办方中 国对外贸易广州展览总公司承租了展位 9.1A08 支付了相关费用,该展位规格 255.5 平方米。后美好家公司未参加 2021 年 3 月 18 日至 21 日期间举办的第 47 届中国(广州) 国际家具博览会。美好家公司以展会多次延期,且根据合作协议书以及美好 家公司对应的主销客户为外国客户,协议书履行对美好家公司已经没有实际的展 览意义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立即解除美好家公司与荟友公司签订的 《第 45 届广州国际家具展位合作协议书》;2、荟友公司向美好家公司退还定金 50500 元及利息 (以 505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5 月 22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请求判令荟友 公司吴某对荟友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荟友公司承担。
与此同时,荟友公司以美好家公司未参加第 47 届中国 (广州) 国际家具博 览会,未向荟友公司支付费用,给荟友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出反诉 请求:1、判令美好家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荟友公司造成的损失 125400 元; 2、诉讼费用由美好家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判令:一、美好家公司与荟友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签订的 《第 45 届广州国际家具展位合作协议书》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解除;二、驳回 美好家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荟友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2. 法理分析
a) 关于合同解除及退款
依据荟友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美好家公司董事梁某在微信中提出“将 展位延到明年三月份”即 2021 年 3 月,荟友公司吴某表示同意后,即双方对《第 45 届广州国际家具展位合作协议书》的内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
之后美好家公司又以疫情影响为由,未参展 2021 年 3 月的第 47 届广州国际 家具展览会。美好家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则荟友公司有权依据协议约定不退 还该 50500 元。同时,荟友公司在庭审中同意解除《第 45 届广州国际家具展位 合作协议书》 ,则该《第 45 届广州国际家具展位合作协议书》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解除。
b) 关于荟友公司是否遭受空置损失
荟友公司虽向第 47 届中国(广州)国际家具博览会的主办单位缴纳了 9.1A08 展位的展位费,但依据美好家公司提供了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拍摄的展会平面图 照片,平面图中标注 9.1 沙发精品馆中 9.1A08 为伊诺莱 ENOUGH,美好家公司已举证证明荟友公司将 9.1A08 展位中的 60 平方米租赁给安吉伊诺莱家具有限公司 使用,且伊诺莱的展位两边均有展览。荟友公司虽声称剩余部分的面积空置,但 却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主张的空置损失 125400 元,缺乏证据证明,法院 不予支持。
3. 重要意义
参展商单以疫情影响未参展为由主张退款的,法院将审核疫情对展会举行的 影响,结合举证责任来确定案件的判决,若任何一方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都可 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 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 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