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构建优质高效的会展业新体系,同时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商务厅等1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会展经济促消费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5〕80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推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甬人大常〔2025〕30号)等文件精神,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宁波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文件。 关于《宁波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核心信息如下,完整版请在官网下载:
对象:市场化办展企业/协会(政府保障项目除外) 条件:三年内无失信记录、未骗取财政资金、未重复申领其他市级补贴
新引进展览:首三届1万㎡及以上补助15万元,每增1万㎡加15万元 品牌展览:3万㎡及以上补助30万元,每增1万㎡加10万元 规模型会议:500人以上会议最高7.5万元,每增500人加7.5万元(单次会议上限100万元) UFI认证/ICCA会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政府展转型市场化:前3届按1.5倍标准补助 国际知名会展集团办展:前三届最高200万元/届 “一业一展”首办:行业协会最高20万元补助
会展前15日预申请,结束后30日内正式提交 绩效评价分A/B/C三档(A级可上浮10%,C级不予补助) 补助上限为总支出的50%(含场地、搭建等费用)
建立跨部门会商及保障联动机制 虚报材料将追责并纳入信用评级 政策有效期:2026.3.16-2028.12.31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