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2019 年 3 月 7 日,丽晶公司与闻信公司签订了《参展申请表 (代合同) 》, 约定丽晶公司作为参展商参加闻信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至 26 日期间在深圳 会展中心举办的“第十七届深圳国际 LED 展” ,展位费为 129600 元。后丽晶公 司依约向闻信公司支付了全部展位费。因受疫情影响,双方经协商一致,将参展 时间变更至 2020 年 4 月 24 日至 26 日。但闻信公司未在上述期间举办约定展览, 也未向丽晶公司退还丽晶公司已支付的展位费,丽晶公司多次与闻信公司协商退 款事宜,闻信公司一直未予理会。2020 年 7 月 13 日,闻信公司向丽晶公司发送 电子邮件,通知其主办的国际 LED 展将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至 3 日举行,告知丽 晶公司重新向闻信公司提交相关材料以参展。2020 年 7 月 17 日,丽晶公司向闻 信公司出具《解除参展函件》,不同意闻信公司在违约后重新单方提出的参展时 间,要求闻信公司向丽晶公司退还全部展位费用。2020 年 7 月 20 日,闻信公司 向丽晶公司出具《回复函》,希望丽晶公司可继续参展,不同意退还已收取的展 位费用。丽晶公司要求退款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闻信公司 向丽晶公司返还展位费 129600 元及利息 (利息以 1296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0 年 7 月 16 日起计至闻信 公司实际返还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闻信公司承担。
闻信公司答辩不同意丽晶公司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闻信公司变更展会 举办时间未违反合同约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现 2020 年 4 月 24 日至 26 日新冠疫情尚未结束,不具备举办大型展览活动的条件,因此闻信公司变更举办时间 至 2020 年 9 月 1 日至 3 日,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二、展会时间由 2020 年 4 月变 更至 9 月仅为合同履行困难导致,不能因此解除展会合同。受疫情影响,双方经 协商一致,将参展时间由 2020 年 2 月 24 日至 26 日变更至 2020 年 4 月 24 日至 26 日, 由此可见,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暂时履行困难,并非直接 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双方应当积极协商。另外,在双方协商 过程中,闻信公司也同意丽晶公司已支付的展位费用延至 2021 年展会,在疫情 期间,闻信公司也是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因疫情带来的负 面影响。三、闻信公司已为展会举办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且展会已于 2020 年 9 月举办,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新冠疫情发生之前,闻信公司已经为展会 的举办投入各项人力物力,包括前期的宣传、买家要约推广、展馆场地租金支付 等。发生新冠疫情后,在重新确定展会举办时间后,闻信公司需要重新支付宣传、 推广等费用,但这些额外产生的费用闻信公司均未向丽晶公司要求支付。另外, 为了确保展会成效。闻信公司委托供应商研发全球同步直播平台,在全球范围内 在直播间对展会进行同步播报,该项服务也是免费提供给丽晶公司的。2020 年 深圳国际 LED 展已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至 3 日顺利举办,闻信公司已举办展会, 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四、丽晶公司要求退还展位费及相关利息无事实和法 律依据。闻信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在会场为丽晶公司预留了 展位,相关费用也已经支出,丽晶公司在展会举办期间不参加展会是其对自身权 利的放弃,丽晶公司无理由要求闻信公司退还展位费用,且合同中并未约定支付 利息。
法院经审理酌情判令闻信公司向丽晶公司退还 90720 元,利息以90720 元为 本金,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本案起诉之日 2020 年 8 月 26 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 法理分析
a) 关于新冠疫情是否构成展会延期举行的不可抗力
该案中,虽展会因新冠疫情原因而多次改期,但该情形并不可归责于双方, 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展会延期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
b) 关于不可抗力影响下双方的责任承担鉴于闻信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举办案涉展会,展会并非因不可抗力不能举 行。现丽晶公司主张因改期等原因要求闻信公司退还全部展位费不当。而闻信公 司在 2020 年 7 月已知晓丽晶公司拒绝参展后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而放任损失的 扩大,亦有过错。故法院综合案情及双方履行情况,考虑到闻信公司筹办前期的 成本支出,兼顾公平原则免除了闻信公司部分退款责任。
3. 重要意义
该案例是典型的因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引发的参展商主张退赔案件。法院审查 了疫情影响在案件中是否构成延期举行展会的不可抗力,以及不能举行展会的不 可抗力,并着重审查各方是否采取积极补救措施,进而综合考虑双方履行情况、 筹办前期的成本支出,兼顾公平原则进行判定。
4.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