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文化传媒公司因商业诋毁、虚假宣传被罚款 98 万元
某文化传媒公司因在直播带货中宣称竞品“不行”,宣传其推销的产品比竞 争对手的产品“好用 1%”“没有人做得可以比它更强”等言论,被监管部门认 定构成商业诋毁,罚款 35 万元;同时因其在直播间中对产品进行了无依据的宣 传,被监管部门认定构成虚假宣传,罚款 63 万元,合计被罚共 98 万元。
某文化传媒公司因虚假宣传被罚款 20 万元
某文化传媒公司为网络直播服务平台,其在公司显著位置张贴了易拉宝展示 了其公司有 LEE、资生堂等诸多合作伙伴,并在拓展客户时称签约的合作艺人有 2700 多名,明星 300 多名,现在各大平台能见到的所有主播和明星基本都有签 约,分别在抖音、快手、淘宝、京东等各大一线主流平台进行带货,并对外宣称 已经带货 6680 万+销售额,展示宣传了公司在经营中所彰显的实力,表明了其直 播带货的能力,但与实际并不相符。监管部门认定其构成虚假宣传,罚款 20 万 元。
某科技公司因假冒专利、发布虚假广告被罚款 7 万余元
某科技公司未获得专利授权的情况下,在直播中展示其拥有专利资质,并附 6 张经涂抹的专利证书图片,另外上述专利证书出现的视频画面左上方标有该公 司的文字及图片标识,使人产生发布会的产品与上述专利有关的误解,上述行为 属于假冒专利。同时,某科技公司直播中宣称“前后共验证了 2 万多例不同程度 的近视远视散光弱势老视人群,有效率高达 85%以上,尤其对青少年近视的防控 效果更在 95%以上” ,使用虚构的调查结果作证明材料,进而虚构使用商品的效 果,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广告。
2. 法理分析
随着自媒体经济的兴起,直播营销推广虽然有区别于传统广告的媒介,但其 仍表现为对特定商品的推销推介,本身属于商业广告行为,即“通过一定媒介和 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直播营销推广行 为受到《广告法》的调整。同时,作为运营直播活动的品牌方或商家,其通过在 线推销营利的行为或属于“提供服务”的经营行为,故直播营销推广行为还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3. 重要意义
随着越来越多的参展商采用直播营销推广的方式进行线上宣传,其引发的直 播内容合规问题概率也将会随之提升,故,为避免遭受行政处罚,各参展商在直 播过程中应当注意推广宣传用语的使用界限,切勿触犯《广告法》《反不正当竞 争法》等法律法规的红线。
4. 知识链接
《广告法》 (2021 修正)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 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 一)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 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 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 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 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9 修正)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 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 商业宣传。
